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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

  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

 教职工考勤及请假管理办法

       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强化教职工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,加强岗位管理,严格劳动纪律,提高工作效率,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假制度。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文件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教职工。

第二章 考勤方式及管理

第三条 教职工考勤工作,采取企业微信打卡方式,由人事处及各系部(部门)考勤员负责记录汇总。系部专任教师可不参加考勤,但系部必须根据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和系部活动参与情况,每月提出出勤结果给人事处。除专任教师外其他教职工都必须参加考勤,各系部双肩挑人员、专职辅导员由系部考勤员汇总、机关教辅专职行政人员由人事处汇总。

第四条 教职工签到时间:上午7:00—8:30;下午16:00—18:30。在规定地点和时间内打卡有效。

第五条 因学校工作原因不能在校打卡签到的,可在企业微信外出打卡中注明情况并人脸打卡。如遇工作忙等忘记打卡,每人每月有3次补打卡机会,但必须说明理由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和分管领导审批。实行轮休倒班制度的部分岗位,由相关部门统一提交工作时间交人事处备案。

第六条 各系部(部门)负责人作为本部门考勤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,在认真履行个人出勤责任的同时,要切实督促本部门工作人员严肃劳动纪律。各部门考勤员要认真履行职责,准确记录考勤情况,妥善保管各类请假、销假凭证,无正规手续的考勤异常情况须在每月27日前提交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单行证明材料。

第七条 人事处、纪委办、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教职工到岗情况进行抽查,考勤情况经查实有虚假的,扣发弄虚作假者当月全额绩效工资,其所在部门、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。

第三章 请假类别及审批权限

第八条 请假类别包括:婚假、丧假、生育假、工伤假、病假、事假。

第九条 教职工请假须填写《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请假审批表》,严格履行请假审批手续,不得擅自脱岗。

第十条 教职工请假应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:

(一)学校领导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。

(二)学校教职工请假,应根据请假天数依次部门负责人--分管领导--主要领导程序进行审批。

第十一条 婚假。教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,给予婚假 3 天。教职工因双方不在一地而必须到外地结婚者(不包括旅行结婚),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。

第十二条 丧假。教职工的父母、配偶、子女、岳父母、公婆等亲属去世的,可申请丧假,假期为 3 天。丧事在外地料理的,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。

第十三条 生育假。生育假分为产假、流产假、护理假和哺乳假。

(一)产假。女教职工生育,符合法律法规的生育可享受 158 天,如遇寒暑假应连续计算。

(二)流产假。怀孕流产的,根据医务部门出具的证明,可享受流产假。怀孕未满3个月的,享受流产假25天;怀孕3个月以上、7个月以下的,享受流产假42天。

(三)护理假。配偶生育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男职工,可享受护理假15天。

(四)哺乳假。对哺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,可享受哺乳假,哺乳假每天上下午各1次,每次30分钟,也可两次合并使用。

第十四条 工伤假。教职工因工负伤,可享受工伤假,工伤假期限以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规定时间为准。

第十五条 病假。教职工因病治疗或休养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请病假。

第十六条 事假。教职工因私必须在工作时间处理的,可请事假。

第十七条  教职工和中层副职请假在1天以内(含1天),由部门负责人审批; 1天以上3天以内(含3天),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,分管校领导审批;3天以上,由部门负责人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。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内(含3天),分管校领导审批,并向主要领导报告;3天以上,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长审批,并向党委书记报告。

第十八条  教职工请假要由本人亲自填写请假审批表(见附表),若有特殊原因,需委托他人代写的,应出具委托书,并将委托书和请假审批表一并交至相关部门备案。

以上各类请假,凡7天以上的长假,在计算请假天数时,法定节假日、寒暑假、公休日应计算在内。

第四章 假期待遇

第十九条 事假。教职工在工作日请事假者工资按如下标准执行:

1.一学期累计5天及以内,不扣岗位津贴但须扣相应考勤津贴;

2.一学期累计6-9天,按实际天数扣发相应考勤津贴和基础性绩效工资;

3.一学期累计10天以上(含10天)至1个月(含1个月),扣发一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、岗位津贴和考勤津贴;累计请假7天至1个月(不含1个月)扣发1个月全年各项年度奖金;

4.累计1个月以上,按月扣发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、岗位津贴和考勤津贴,同时扣发50%全年各项年度奖金,累计超过2个月,全年各项年度奖金不予发放;

5.年累计事假超过10天(含10天)者,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。

第二十条 生育假。教职工休生育假期间不扣除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全年各项年度奖金。

第二十一条 工伤假。教职工休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。

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请婚假、丧假,依据本办法规定期限发放工资,超出期限按事假计算。

第二十三条 病假。

教职工请病假原则上必须凭县级及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,并履行相关请假手续。

一学期累计10天以内不扣岗位绩效但须扣相应考勤津贴;

2.10天以上(含10天)至1个月(含1个月),扣发一个月的岗位绩效和考勤津贴;

3.1个月以上按月扣发一半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全月岗位绩效、考勤津贴;

4.教职工请病假1个月以上至2个月以内(不含2个月),扣发1/24的全年各项年度奖金;

5.请病假2个月以上至3个月以内(不含3个月)、3个月以上至6个月以内(不含6个月)、6个月以上分别扣发1/12、1/6、全年的各项年度奖金;

6.重大疾病(如癌症)只扣考勤津贴。

(二)以上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年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%的,按当年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%发放。

(三)教职工年累计病假超过1个月的,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,超过3个月的,不得参加当年年终考核。

第二十四条 专任教师因病、事假导致未完成教学工作量的,分别按《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核定办法》核算扣发工资标准,按应扣金额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,不再重复扣发。

第五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

第二十五条 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按旷工论处:

(一)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,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;

(二)不服从组织调配,又无特殊情况不到岗的;

(三)教职工无正当理由开学不按规定日期返校的;

(四)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到岗的;

(五)教职工因公外出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;

(六)病、事假期间在校外从事其他职业的;

(七)经查明请假理由及依据属造假行为的;

(八)教职工提出辞职申请,在未解除劳动合同前或辞职申请已或批准,但未按规定办理完解聘手续而擅自离岗的;

(九)无正当理由迟到或早退的,月累计三次折合旷工一天,以此类推;

(十)有正常打卡记录,学校抽查时无正当理由且不在岗的,按旷工一天论处。

(十一)经查实有考勤作弊行为的,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、教育部《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》给予警告处分,同时扣发当月全额绩效工资;经查实有考勤作弊行为累计达两次者,学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。

各系(部门)要及时将擅自离岗15天(含15天)以上人员书面材料报人事处,以便学校及时作出处理。

第二十六条 旷工处理

(一)旷工一天者,扣发一个月岗位绩效

(二)旷工2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和考勤津贴;

(三)旷工3天扣发当月岗位绩效、考勤津贴、基础性绩效工资;

(四)旷工3天以上扣发本学期岗位绩效、考勤津贴、基础性绩效工资。

(五)旷工7天及以上扣发本学期全部政府奖金;

(六)有旷工现象的,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;

第二十七条 教师无故旷课形成教学事故的,按《教学事故及处理条例》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九条  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原有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管理办法为准。

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

2021年5月25日


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请假审批表.doc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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